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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與投資人保障之研究
註釋

我國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於資產證券化商品已有諸多規範,足供業者遵循。然而,隨著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之多變,現行投資人保障措施,如資訊揭露、防免利益衝突:有無落實保護投資人?或其效果是否彰顯?信評機構之功能是否彰顯?以及要如何為投資人找尋有效並足夠之保障途徑?本文以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及我國雷曼連動債券爭端為殷鑑,思考在法律上之規範是否足夠?其中可以檢討及改進之空間為何?


茲就資產證券化及投資人保障議題,降低信用評等機構利益衝突之情況,並建立相關之究責機制是很重要的。此外,針對後續責任追究方面,本文認為投資人雖得透過證券交易法第20 條及第32 條規定,請求出具虛偽或不實信用評等報告之信用評等機構賠償損害,惟仍宜於相關法律中增訂民事請求權依據,並佐以相關配套之規範,如主觀故意或過失要件或因果關係之推定,以確保投資人權益、維持市場之公平秩序。


另外,針對債權轉讓,制定具有公示功能之登記制度,利用電子登記系統,對外揭露、公示債權之態樣,以便判定債權讓與之有效性,以促進資產證券化活動之蓬勃發展。


本文嘗試以上開問題為主軸且以「如何保護投資人之動機」為出發點,輔以「金融創新與資產證券化」為架構,並援引最新文獻,希冀得以對學術及實務上提供一些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