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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之必要性研究
陳育祺
出版
陳育祺
, 2014
URL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IwCcAQAACAAJ&hl=&source=gbs_api
註釋
土地徵收, 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 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土地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 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實體要件及程序要件, 實體要件包含公共利益原則和比例原則.徵收必須出於徵收具有公共利益必要性, 始構成有效的徵收. 然而公共利益本身並無一個精確的定義, 公共利益本身的定義會隨著許多情況改變, 包括社會狀態, 新科技之適用, 社會觀念的改變, 政府功能之變化, 其他環境所帶來之人口成長, 或是新的傳播工具之使用.因而, 對於公共利益原則之解釋, 引發許多問題.土地徵收中比例原則之適用, 強調徵收必須為公共目的所必要.然比例原則亦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過去徵收案件對此也有許多爭議.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修法, 為解決上述問題, 於第3條之1第2項新法增訂"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第3條之2規範"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然而新法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應如何解釋, 為本文研究之重點. 200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涉及對於徵收公共使用要件之解釋, 引起全國人民對於徵收事件之關注.因而有不少文獻討論有關徵收公共使用要件之解釋.美國法上徵收必須符合公共使用要件外, 徵收同時具有必要性, 本文將觀察美國法上之經驗, 並且與我國法制比較, 從中發現兩者之差異, 期提供上述新法適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