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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業競業禁止契約中代償制度之比較研究
林佳瑤
出版
林佳瑤
, 2017
URL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IwKLtAEACAAJ&hl=&source=gbs_api
註釋
電子業公司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或重要利益的立場, 且為避免公司之競爭對手以惡意挖角, 利用離職員工獲取其營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 往往於員工任職時, 以簽署公司定型化聘僱契約內競業禁止條款之方式, 要求員工於其離職後不應至公司競爭對手任職, 以避免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公司營業秘密固有受保護之必要, 然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之方式, 必然影響員工任意轉職及生存之權利, 且公司為控制成本, 通常並未給予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相對之補償, 因而常衍生員工離職至其他公司任職後, 公司對其主張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約定而要求離職員工負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而離職員工主張其並未受到公司合理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等勞資爭議. 台灣於勞動基準法修訂前, 對競業禁止條款並無明文規範, 而競業禁止條款所為之限制是否應有相對的補償, 法院亦無一致的審酌標準, 不免導致公司基於最有利其本身之立場, 以居於其經濟優越的地位, 強勢要求員工遵守過於嚴苛的競業禁止條款及限制, 因而導致可能限制人才流動影響社會發展或違反誠信原則等不公平情況.現勞動基準法修訂後, 雖已將競業禁止條款及應有相對之最低補償明文納入法令, 然該最低補償標準, 仍有可否明確執行之疑慮. 本文主要介紹台灣與美國法上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之規範, 介紹電子業常見代償制度, 並以分析判決的方式, 對台灣日後修法提供參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