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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股權式群眾募資之現況與展望
註釋全球經濟不景氣造成新創企業資金取得不易, 而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 群眾募資提供新創企業一個新的籌資管道, 為協助新創企業籌資, 我國於2014年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建置創櫃板, 並於2015年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式群眾募資平台.本論文主要探討創櫃板與證券商平台間之差異, 以及現行股權式群眾募資規範於證券交易法架構下有無扞格, 最後提出對我國法制之具體建議. 故本論文第二章首先介紹群眾募資之源起, 發展及類型, 第三章分別先就創櫃板及證券商平台之規範作一介紹, 再比較兩者之異同, 另就現行股權群眾募資規範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第四章則概述美國係以制定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作為股權式群眾募資之法源, 並授權美國聯邦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訂定群眾募資監理規範(Regulation Crowdfunding), 故本論文對此規範進行瞭解並探討有關問題, 第五章則針對第三章所討論之問題提出具體建議, 並借鏡第四章有關美國股權群眾募資之規範, 提出可供我國參考處, 最後第六章總結本論文各章論述內容, 回應研究動機所提出之問題. 本論文建議應於證券交易法中明文定義透過股權式群眾募資平台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屬小額發行行為, 並得排除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包括豁免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免除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置, 免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申報財務報告等, 另可參考美國課予發行人持續申報義務, 一定期間內轉售之限制, 投資人投資承諾撤回及投資門檻計算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