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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青年被選舉權之保障與實踐
註釋選舉制度的完善是民主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而選舉制度又包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的權益與保障似乎又較少被討論到, 本文擬以民主理論及權利保障的角度, 重新檢視被選舉權年齡資格限制, 我國選舉罷免法中, 針對不同選舉所訂定的最低候選人年齡, 究竟是對民主政治發展利或不利.並嘗試比較分析我國, 韓國, 美國, 法國, 英國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後, 有哪些規定是值得我國修法借鏡參考. 首先, 從我國法規分析中發現, 我國及韓國的被選舉權年齡限制, 不論是在中央選舉或地方選舉, 和美國, 法國, 英國等國家相比較為嚴謹和保守, 研究發現多數國家在中央選舉的年齡限制都較地方選舉為高, 偏向以職位為中心設定候選人年齡:但在地方選舉方面, 多數國家的被選舉年齡都和選舉年齡相同, 這樣的法規制定, 是基於地方政府是所有選舉中, 對年輕族群有最直接性的影響力, 年輕族群會發聲, 會透過自己的主張去影響此一層級的選舉, 以獲取重視及關注.再者, 選舉本身就已經提供一個篩選的機制, 來淘汰不適合的候選人, 其實我們無需對於年齡資格有過多的限制. 本論文建議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相關法律規定, 能逐步的放寬, 被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要和投票權年齡限制一致, 甚至是同步降至十八歲, 都是修法者必須正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