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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閉鎖性公司之治理問題-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
吳佑霖
出版
吳佑霖
, 2014
URL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_7S4jwEACAAJ&hl=&source=gbs_api
註釋
我國公司制度分為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 其中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宗.而我國現狀, 除少數大型公司以外, 絶大多數公司為較小型, 具有閉鎖性之公司, 閉鎖性公司相較於公開性公司而言, 除了所採用公司形式不同以外, 更重要的是閉鎖性公司其股東人數較少, 股東相互間具有高度之信賴關係, 重視股東之個人特質, 董事通常係由大股東中選任及企業所有與經營合一等, 尤其閉鎖性公司因其性質, 通常不具有流通的次級市場, 亦即於投資人進入公司成為股東後, 若因與其他股東意見不合或受到壓迫, 產生僵局等因素欲退出公司時, 難以找到願意接手之投資人出售其股票.因此, 閉鎖性公司相較於公開公司而言, 於成立, 進入公司時的事前規劃以及進入公司後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 便成為重要問題. 事前規劃部分, 以美國法為參考, 重點在於股東書面協議的約定.股東書面協議於我國除企業併購法第10條, 第11條有規定外, 於公司法中付之闕如.而於企業併購法中之規定, 由於企業併購法為特別法之地位, 且明文規定僅於"企業併購時"始有適用, 因此在企業併購以外之情形, 股東是否得以契約約定公司治理之相關事項, 於我國仍有爭議.實務上股東仍多有以書面協議約定者, 然而其契約亦僅有民法上之債權效力, 當一方違約時, 僅能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對於股東的需求及保護實有不週. 本文參考美國法下之事前規劃及事後紛爭解決機制, 提出股東書面協議得約定之內容以供參考:事前規劃約定部分例如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約定, 表決權信託, 委託行使代理權, 股份轉讓限制, 對董事裁量權之限制等;事後紛爭解決部分, 在股東退出公司之機制方面, 例如股東可約定優先承買權, 公司收回股份, 受託義務適用上之損害賠償, 公司解散以及僵局產生時的救濟機制等.最後參考我國學者之見解以及萬國法律基金會版公司法全盤修正草案關於股東書面協議之規定, 提出可供未來修法參考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