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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偵查與個人資料保護-以調取個人資料為中心
張詠勛
出版
張詠勛
, 2015
URL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cO6SAQAACAAJ&hl=&source=gbs_api
註釋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5月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2014年1月修正公布, 針對資訊自主權或資訊隱私權有更嚴格詳細的規範, 但各界尚有爭議不斷, 似乎仍存檢討空間.誠如張麗卿氏所言:"若比照類似通聯記錄的資訊, 如病歷, 戶政資訊的查詢等, 目前並無法院令狀審查的規定, 檢察官可輕易依職權調取, 若按本次修法標準, 是否應該一併檢討?"本文針對"既有的個人資料調取"此偵查手段為研究中心, 試圖找出其適合的條文依據, 並以個人資料的類型作出分類標準, 以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體系對強制偵查及任意偵查手段的法治國控制原則, 調和偵查的公益目的及隱私權保護. 在研究架構上, 第一章說明研究之目的, 範圍, 文獻回顧, 架構;第二章在介紹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的概念及發展, 確認其為當事人之固有權利;第三章開始論述我國目前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資料蒐集與偵查手段間之關係, 任意偵查及強制偵查的法治國原則及現行實務調取個人資料的作法;第四章試圖以個人資料的種類作為分類標準, 以適用現有的刑事訴訟法體系;第五章以探討調取個人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上可能的法律依據及缺失;第六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本文認為偵查機關調取個人資料是否屬強制偵查而需適用法定原則及令狀原則須以該個人資料的類型是否達到"監聽"的隱私侵害程度為斷, 若調取本質為言論自由或人身自由之隱私權範疇, 且保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之個人資料時, 應屬強制偵查的範圍, 至於法律條文則宜以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提出命令"為依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