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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兒童及少年性自主之保護---以刑法第227條為核心
蔡明澤
出版
撰者
, 2017
URL
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o8nBtAEACAAJ&hl=&source=gbs_api
註釋
刑法自民國88年之修正新增妨害性自主罪章後, 直至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 類推適用民法之行為能力, 擬制未滿7歲被害人之同意無效, 造成學說上爭論與批評不斷.其中被害人的同意與承諾是否有效, 正為成立強制性交罪與否的判準之一.本文擬由該決議見解延伸討論被害人的同意與承諾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定位及適用. 又出現性自主意識者不只成年人, 具性行為意思的兒童及少年亦然, 但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不啻限制了兒童及少年之性行為.本文將從憲法與學說兩個角度分析性自主權的範圍, 並討論性自主權與刑法第227條保護法益的衝突, 力求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的調和.由於兒童及少年對性的早熟, 對性行為產生好奇而嘗試, 導致有性經驗之比例逐年上升, 代表縱有刑法規定之限制, 對其嚇阻終究有限;加上各級法院對於合意性行為的態度始終認為非重罪, 寧願用勸導的方式代替處罰.基於刑法第227-1條之減免規定, 本文擬深入說明14歲以上少年犯刑法第227條是否因為欠缺不法意識發生禁止錯誤, 而得阻卻其罪責. 綜合前述刑法第227條之保護法益, 與14歲以上少年犯刑法第227條可能發生禁止錯誤, 本文最後將討論日後修法降低刑法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同意年齡)之可能性, 以及刑法第227-1條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