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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及行為規範之探討
註釋因應風險難以預期的金融環境, 近三, 四十年來衍生性金融商品蓬勃發展.雖然衍生性金融商品被認為是造成2008年金融海嘯的主要原因, 但在此之後,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量並未因此萎縮, 反而仍繼續成長.已成為現代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之金融商品. 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監理與行為規範, 可分為兩個面向, 其一為監理任務之分配;其二為適用之法規範.世界各國在其各自之整體金融監理規範架構下, 所採取之方式不一, 例如:美國在其多元金融監理體系下, 衍生性金融商品被割裂為二, 依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與種類之不同, 分別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及期貨交易委員會, 依照證券法, 證券交易法及商品交易法規範;英國, 德國則未將衍生性金融商品割裂, 而採取單一監理機關與法規範方式.前者的監理與交易規範可稱為二元化架構, 而後者則為一元化架構. 我國的監理與行為規範架構, 係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一元化的監理機關, 至於在法規範的適用上, 則仍區分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 可說是前述兩類監理及行為規範架構之綜合體.亦即在監理面係採取一元化架構, 法規適用面則採取二元化架構, 本文擬檢討此種監理與行為規範架構, 面對不斷創新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是否能夠妥適因應, 並提出修正建議.